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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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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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
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
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
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
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
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
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
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
验。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
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
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
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
纪
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
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
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
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
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
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
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
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
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
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
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
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
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
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
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
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
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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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