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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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
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 年6月2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
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
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
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
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
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
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
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
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
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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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