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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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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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
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
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
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
(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
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以 XJP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
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
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
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四条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
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
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
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
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
种形态”。
第五条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
员干部。
第二章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六条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
以下方式:
(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
(七)诫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
使用。
第七条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
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
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
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
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
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从实际出发,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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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三条以XJP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