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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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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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2023 年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
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
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
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
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
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
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
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
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
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
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
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
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
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
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
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
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
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
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
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
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
息共享。
第八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
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
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
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
管理区。
第九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
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
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
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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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