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论研究新成果推动政协事业新发展
庆祝河北省政协成立 70 周年理论研讨会发言汇编
(河北日报,2020 年10 月9日)
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思考与实践
唐山市政协 胡国辉
一、协商式监督是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概括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
“意见》, 提出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 GC 党的领导、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
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
”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这一论断强调了政协民主监督与社会
主义协商民主的关系,意味着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政协民主
监督不是权力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而是一种有国家政治
制度保障、能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督。
二、协商式监督应把握的新特点
协商式监督可以是结果监督,但更应侧重过程监督。协商是统一
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协商目的是保障结果,重点是协商于决策之
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确保决策和工作
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协商式监督可以是批评性监督,但更应侧重鼓励性监督。监督是
为了更好地帮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做好
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稳定人心等方面的工作,把各方面
的力量凝聚到党和政府的周围。
协商式监督可以是提意见的监督,但更应侧重拿建议的监督。要
敢于代表各界利益诉求批评建言,监督有关部门正确使用手中权力,
但更要本着和衷共济的原则,提出建设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
议。
协商式监督可以是挑错的监督,更应侧重纠错的监督。政协监督
不是为了找错和挑错,而是在监督的过程中,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
的不正确的东西, 通过协商沟通进行及时提醒,形成或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