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告诫制度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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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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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用好告诫制度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水平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隐蔽且重要的社会问题,不仅
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也破坏了家庭和睦,
影响了社会的整体稳定。自 2016 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生效以来,法律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
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少轻度家庭暴
力行为未能达到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门槛,若缺乏有针
对性的干预措施,受害人可能仍会多次遭受暴力侵害。家庭暴
力告诫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干预手段,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家庭
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
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有程
序简便、执行迅速、成本较低等显著优势,尤其适用于轻度家
庭暴力行为的干预,能够在法律和实际情况之间发挥“快速介
入、防患未然”的关键作用。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
长期面临着规范不完善、取证与认定困难、缺乏后续跟踪等多
重挑战,使得告诫制度在预防和约束家庭暴力方面的实际效果
没有充分发挥。如何科学设计并有效实施告诫制度,确保其在
操作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完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一个重
要问题。
2024 年12 月,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
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降低介入门槛、
完善证据体系、搭建制度衔接、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后
续干预与援助等举措,进一步规范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为防
治家庭暴力提供了操作性更强、更可持续的制度保障。
《意见》基于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现实,通过完善
配套规范、健全实体标准与程序运行、强化执法与社会协同的
方式,将告诫制度与其他反家庭暴力手段紧密衔接、融合落地,
旨在充分激发该制度在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从
而构建一个以保护受害人为核心,以约束施暴者为目的的全方
位、多层次反家庭暴力支持系统。对告诫制度的细化,目前呈
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是体现科学导向。例如,当面
向施暴者宣读告诫内容,能让其直观感受到违法成本,从而产
生震慑与再社会化效果;后续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查访监
督则有助于打破“负性强化”循环。又如,通过与人身安全保
护令、强制报告、临时庇护、社区支持服务等多种社会控制和
保护手段的衔接,既可在“最小必要干预”与“最大程度保
护”之间取得平衡,也能借助社会支持资源修复家庭与社区的
关系,构建防止暴力再发生的社会支持体系。二是坚持规范取
向。在实体层面,强调对轻度暴力行为的及时“刹车”。当家
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
可以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若加害人“曾被批
评教育或对特殊群体实施家暴”等,则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此举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启动临界点”,只要确认家庭
暴力事实且尚未达到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门槛,即可启动告诫
制度进行有效干预,防止事态升级或反复出现。在程序层面,
通过多个环节的细化,构建从认定事实到查访监督的闭环管理。
公安机关可根据加害人是否对暴力事实持异议,综合加害人、
受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悔过书、
伤情鉴定等多元证据,以降低受害人取证难度,提升执法机关
快速下达告诫决定的可行性。出警后,公安机关应于当场或72
小时内决定是否出具告诫书,充分彰显告诫制度的“快速干
预”属性。出具告诫书后,公安机关需在七日内对加害人、受
害人进行首轮查访,若连续三次查访未发现再次施暴,即可停
止查访,形成“出具告诫—后续监督”的完整链条,避免“一
告了之”而缺乏跟踪的弊端。三是遵循联动规律。家庭暴力是
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需在公安、教育、民政、司法、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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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告诫制度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水平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隐蔽且重要的社会问题,不仅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也破坏了家庭和睦,影响了社会的整体稳定。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生效以来,法律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少轻度家庭暴力行为未能达到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门槛,若缺乏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受害人可能仍会多次遭受暴力侵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干预手段,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有程序简便、执行迅速、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