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偷税手段及审计要点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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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偷税手段及审计要点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模迅速膨胀,经营方式灵活
多变,因而偷逃税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且手法五花八门,错综
复杂,造成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
管秩序和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危害不言而喻。因此,加强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已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手法一:对“拆一还一”回迁户的等面积部分,不依照成
本价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有居民点进行开发时,对原有住户采
用以建成后新房等面积换取需拆占原住户面积,对原住户在
“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增加的面积依市场价或优惠价出售的方
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原住户增加面积缴纳的购房款,房地产
开发企业仍能依预收账款计提营业税,而对“拆一还一”等面
积的部分直接视为拆迁成本,不计算缴纳营业税。
审计要点:根据营业税政策中旧城改造涉税问题的有关条
款,对“拆一还一”等面积的部分,应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实际
成本核定征收营业税。故此,审计人员应在全面掌握原住户
“拆一还一”面积的同时,据实依实际成本核定征收营业税。
手法二:采取以房换地的方式,绕过财务账簿,双方共同
偷税
以房换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偿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
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因其前期投入少,
对企业资金需求压力不大而被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表面
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土地所有人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
均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也不通过会计账簿核算,房地产开发企
业又依实际收取的“预收账款”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这种
方式因其隐蔽性极强而容易形成偷逃税现象。
审计要点: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使用权,发
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土地所有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
换取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
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
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
产”税目征税,对原土地所有人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如原土地所有人将分得的房屋售出,则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手法三:收入长期挂账或以收抵支,偷逃税款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房收入记入“应付账款”等往
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
收入或直接通过“应付账款”拨付工程款以收抵支,从而达到
偷税的目的。
审计要点:应结合销售不动产发票、售房合同,掌握其销
售总收入,严查“预收账款”及往来科目,检查其售房收入是
否全部归集入“预收账款”结转收入,如有差额看其归向,发
现其挂账往来不记收入或以收抵支,依征管法严肃处理。
手法四: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蓄意虚减计税依据,
合谋偷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售房收入
缴纳营业税,购房者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依比例缴纳契
税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见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
额是双方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如双方协议少开或不开销售不
动产发票,可偷逃税款,实现“双赢”。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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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偷税手段及审计要点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模迅速膨胀,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因而偷逃税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且手法五花八门,错综复杂,造成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危害不言而喻。因此,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已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手法一:对“拆一还一”回迁户的等面积部分,不依照成本价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有居民点进行开发时,对原有住户采用以建成后新房等面积换取需拆占原住户面积,对原住户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增加的面积依市场价或优惠价出售的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原住户增加面积缴纳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仍能依预收账款计提营业税,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