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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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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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
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
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
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
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拨付资金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
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
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
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
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
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
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三资”管理的核心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大力发展
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依法依规设立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理财,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
众监督。
第四条县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
办公室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
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
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人为成员,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
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组织
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
构,与乡镇村账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共同负责
村账乡代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村组财务清查、村
组财务收支日常审计、村组专项资金审计、村组财务信访
审计、村组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救灾财物发放和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乡镇
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对所驻村的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真
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管。
第五条县、乡两级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纳入
乡镇、村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干部的任免、选拔、推
优、奖励挂钩,确保考核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统一实行“村账乡代理”服务模式,代理中心设
在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负责代理记账,乡镇指定人员担
任审核员,负责审核票据工作,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票据,
不得审结放行,代理中心不得受理。对村级财务实行“五
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
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七条探索“组账村代理”“组账乡代理”财务管理制
度。实行组账村代理的村由村会计(报账员)主要负责对
组级财务票据的审核,代理组级财务会计核算,登记会计
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监督组级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办理
组级收支结算,按季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出纳主要负
责登记组级财务收支台账,办理组级收入结算及款项的支
付工作。各村支书、主任不得担任组级财务代理会计、出
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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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