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原因分析兼谈信访制度问题及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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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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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原因分析兼谈信访制度问题及工作建议
作为人民群众重要救济途径的信访机制,在学术界一直
颇受争议,有学者(特别是法学界学者)认为,在当前社
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群众矛盾、群
众与政府矛盾,信访途径的救济方式显得过于原始和落后,
特别是对于本文着意探究的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的处理,
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还可能
出现政府打压信访群众的情况,会进一步引起“滚雪球”
似的效应,将小事变成大事、将一件事变为多件事,对依
法治国的推进不利,从而建议废止信访制度;另有学者
(主要是偏重于政策国情研究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制
化建设还不健全,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还达不到能够正确
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水平,而且司法腐败情况还未完
全根除,执法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兼之通过法律途径反
映解决问题手续较多、成本较高,多不为群众采纳,因此
在现阶段,信访途径仍然是我国不可或缺的救济途径。即
使是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依然可以通过非诉途径予以解
决。
2022 年2月25 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于 5
月1日正式实行《信访工作条例》;2022 年10 月,在党
的二十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在社会
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
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
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
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
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
在萌芽状态。”事实表明,信访工作并未被废止或者弱化,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这似乎印证了后一种观点。
我国的信访一般以1951 年政务院(即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作为确立的
标志,其实,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在我国有着悠
久的历史,最初起源可以追溯于古代的直诉制度,大家广
为熟知的敲登闻鼓、拦皇帝车架、上书陈情其实就是直诉
制度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信访制度作为党与群众保持
血肉联系的重要途径,成为党的群众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意上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
展,信访成为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渠道,现在信访
的职责范围早已远远超出了当初设立时的初衷,信访人将
各级信访部门视为一级裁判机构,并将解决问题的期望寄
予信访部门,但这恰恰是信访部门所不具有的职能。
与之相反的则是法律在信访人之间普遍不具备应有的
“公信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在被引导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时,大多明确表示“不走法律程序,要求政府
解决”,这种“信访不信法”的情况,对信访工作来说无
异于“重病沉疴”,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文努力结合
信访工作一线实际情况,探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成因,
并尝试寻找一条未来信访工作机制的发展前景之路。
一、信访人“不信法”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自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正
式拉开帷幕,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民文化发展等多
方要求下,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已初步形成了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涵盖了人
民生活、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各个方面,但是在具体事项
的处理上,还存在认识上、程序上、执行上等各个方面的
问题,并不被当事人所采纳,当事人更倾向于采取信访途
径反映诉求,成为一名信访人甚至信访老户的原因,综合
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信访人不懂法与不信法
第一个原因在于法律大环境建设不足。与我国悠久的历
史以及长期以来养成的“关系网”的实际情况,在人民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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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原因分析兼谈信访制度问题及工作建议作为人民群众重要救济途径的信访机制,在学术界一直颇受争议,有学者(特别是法学界学者)认为,在当前社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群众矛盾、群众与政府矛盾,信访途径的救济方式显得过于原始和落后,特别是对于本文着意探究的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出现政府打压信访群众的情况,会进一步引起“滚雪球”似的效应,将小事变成大事、将一件事变为多件事,对依法治国的推进不利,从而建议废止信访制度;另有学者(主要是偏重于政策国情研究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还不健全,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还达不到能够正确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