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课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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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立法历程
2023 年 5 月 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 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
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
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
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
2024 年 5 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
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
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
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
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
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有效
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处理当、程序合法、
手续,与其违法行为的质、情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职;
)开
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 月;
(二)过,12 月;
(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职,24 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日起生效,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日起计
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两个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
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定处分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究法律责任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 人以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给予相应
的处分。
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实;
(四)主动施,有效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
于推国有企业改革因缺乏先试失误错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或者减轻
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度以减轻给予处分。
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一条第一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其谈话、批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动,经批教育后确悔改的,可
减轻、免予或者予处分。
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提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内,不得晋升职务、位等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
过、降级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位等,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的财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依法应当有关机关
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别位和职员等、职称、待遇、资
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规定
予以正。
十六条 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
处分决定,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职、开处分的,应当照规定相应调整其
待遇,对其违法取的财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
或者记大;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情的,予以
摘要: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历程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1]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2024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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