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投诉中心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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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处罚投诉中心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本单位在行政
检查中发现的、举报经核实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
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行政
执法案件。
第三条处罚投诉中心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为新近发
生、发现的,或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积案或已超
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四条各执法大队向处罚投诉中心移送案件时应保证案
件前期文书的正确性及完整性,应包括以下材料:立案审
批表、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
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材料、案
件调查报告、现场视频(如有,还需移送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所移送的案件材料需按照卷内目录进行排序。
第六条移送的证据材料是书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移送书证原件。移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移送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二)移送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
“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证据来源,由被调查对象或
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移送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
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四)移送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五)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
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六)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
并注明日期;
(七)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
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
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
摘要:

处罚投诉中心案件移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本单位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举报经核实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第三条处罚投诉中心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为新近发生、发现的,或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积案或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第四条各执法大队向处罚投诉中心移送案件时应保证案件前期文书的正确性及完整性,应包括以下材料:立案审批表、询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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