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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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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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和规范州人民
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行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和 公 职 律 师 公 司 律 师 制 度 的 意 见 》 ( 中 办 发
〔2016〕30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
办发〔2017〕27 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
政府令第 2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工作坚持
“尊崇法治,保障大局,推动发展,专业高效,积极作为”的原则,
实现日常预测防范、事前审查把关、事中控制风险、事后补救应对
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法律顾问室涉法事务办理和指导监督管理等日
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是州人民政府专门的法治政府建设督查机构、依
法行政能力培训机构、法律事务研究咨询机构、涉法事务决策服务
机构,与州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直接对州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顾问室负责组织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州人
民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助理(以下简称助理)为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提供法律事务
审查、法律业务咨询、法治课题研究等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
律服务,并组织开展法律专业培训、法治调研指导、依法行政监督
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条 强化法律顾问室机构建设,进一步明晰机构设置,准确定位
机构的领导层、服务层、智囊层、辅助层等“四个层次”。
第六条 深化法律顾问室领导层建设。法律顾问室设名誉主任、主任、
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
主任和州政府办公室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担任。
名誉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组织领导,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
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抓实法律顾问室服务层建设。法律顾问室在州政府办公室法
规科设秘书处,负责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完成好州人民政府
领导安排的各项法律事务,并做好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重视法律顾问室智囊层建设。选优配强顾问、顾问单位。顾
问以执业律师和科研院校法学学者为主体,视情况吸收有关法律专
业机构的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州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业务办理和关系
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顾问单位从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校
或者研究机构等单位中择优选聘,负责州人民政府在较长时间需要
专题集中研究,且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办理。
第九条 推进法律顾问室辅助层建设。助理从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执
业律师、科研院校青年学者、行政机关公职律师中选聘,负责配合
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协助顾问、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条 加强法律顾问室工作队伍建设,构建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
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工作队伍,实现队伍建设的“三位一体”。
第十一条 担任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标准,未受过党纪、政
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三)优先服务于大理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备相应法治思维方
式和法律专业素养;
(四)具有统筹服务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稳定、
推动经济发展的综合能力;
(五)具有化解矛盾、处置纠纷的法律专业技能、沟通协调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七)自觉服从法律顾问室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八)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
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
法学学者、法律专家担任顾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顾问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在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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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和规范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7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工作坚持“尊崇法治,保障大局,推动发展,专业高效,积极作为”的原则,实现日常预测防范、事前审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