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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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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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完善产权保护、
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
化营商环境”,同时要求“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
构”。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对政府在
构建营商环境中的职责作出相应指引。可见,优化营商环
境离不开政府自身的法治化,只有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才能够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科学及全面监管,营商环
境才能真正优化。
一、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基准
价值基准是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标准。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 年)》中规划的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
通过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应从“职能—行为—程序
—责任”的基本框架入手,以政府职能科学法定、政府履
职合法充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行政责任严格公正作为
价值基准。
(一)政府职能科学法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首
先应做到“转变政府职能”,即要求政府主体的行政职权
设定和配置科学、合理、清晰,符合营商环境的发展需要
和政府定位,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前提。具体来说,职
能科学,要求政府定位既不越位亦不缺位,让市场能够在
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职权法定,指的是政府的权力
只能来源于法律、由法律所规定,通过政府监管市场的一
切要素,如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限度与手段等,即
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职能科学法定的根本前提是加
强和完善地方法规规章等制度规范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等
制度规范提供政府实施具体行为的指导准则,同时也作为
政府实施具体行为的限制。
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化涉及城市规划、卫生、消防、
交通、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所以制度规范上应注意整合
政府不同部门的管理资源,厘清各部门职责权限,做好营
商环境优化方面的职能规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确立
不同监管事项的主责单位和协同单位。在法律法规层面作
出整体规划与职能安排后,需督促各地各级政府根据各地
区的发展规模及经济状况等,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另一
方面,通过职能设定转变政府主体的治理理念。营商环境
优化的根本是通过法治化的安排营造和服务营商环境,以
法治的有效性、敏感度和包容性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
创造力。因此,政府各部门在营商环境监管或治理中,必
须认清自身定位,即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经济发展的引领
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政策制定时,注重创新治理模
式,跨部门联合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
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便利、高效、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政府履职合法充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
履行法定职责是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在市场经济运作中
最直观的体现。政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履行行政
职责时不仅要“合法”,还要“充分”。履职合法,指政
府履行职能时必须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自身“应当
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不得做什么”有明确的认
知和遵守。而政府履职充分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实
体现,它要求政府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时必须坚决
克服懒政、怠政,主动、积极、充分地履行职责,遏制行
政不作为、乱作为。履职充分的内在含义还应包括履职的
正当性和合理性,即在完善、细化行政裁量基准的基础上,
充分履行行政裁量附随的公正作为义务,做到情、理、法
相统一,而非机械的“执法机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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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要求“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对政府在构建营商环境中的职责作出相应指引。可见,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政府自身的法治化,只有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够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科学及全面监管,营商环境才能真正优化。一、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基准价值基准是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标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规划的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