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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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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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
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
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
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
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
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
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
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
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
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
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
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
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
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
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
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
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
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
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
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
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
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
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
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
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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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