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发言: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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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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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发言: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近年来,
为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为“三个规定”,即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
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
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了人民法
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三个规
定”是防止司法权滥用、误用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在纠正
司法不正之风、防范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过
问干预案件现象尚未得到根治,司法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借支持
司法的名义实施干预司法活动,甚至是插手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存
在,“三个规定”及有关细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
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误区,可能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混
淆。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剖析、厘清认识。
充分认识支持司法与干预司法的区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
义法治,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把依法
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支持”绝不是干预。
党支持司法,主要表现为:党通过立法机关把党的意志依法上升为
法律、通过权力机关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司法机关
的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
的活动进行监督等。司法机关在党的政策指引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在党的监督下依法公平公正办案。这是党与法的关系在司法领域的
具体体现。与党支持司法相反,干预司法则是将法律之外的因素凌
驾于法律之上,主要表现为党组织直接审批案件、领导干部打着组
织的旗号给司法机关“打招呼”“递条子”等,破坏独立审判,影
响司法公正。
一方面,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党支持司法的现实基础。没有党对
司法的领导,党支持司法就丧失存在的基础。党对司法的领导从来
都不是对具体审判工作的直接干预与定性,而是政策、思想、组织
领导,确保司法工作以人民为中心,使司法工作始终在正确的方向
上发展。另一方面,对司法规律的充分尊重是党支持司法的重要前
提。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
的判断权和裁判权。党支持司法,体现为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
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改革规划,从而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与科学
开展。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司法人员,在从事司法裁判活动时都必
须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保持独立自主,不受来
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阻碍或影响。
精准识别依法主动履职和干预司法的区别。 A总书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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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发言: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近年来,为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为“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了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三个规定”是防止司法权滥用、误用的“防火墙”和“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