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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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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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
设,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以下简称“警旗”)管理,维护
警旗尊严,增强人民警察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
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三条人民警察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
尊严。
第四条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标准,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负责警旗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
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
等事项;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
第二章警旗的式样和规格
第五条警旗旗面为长方形,警徽置于左上角,底色上部三分之二
区域为国旗红,下部三分之一区域为警察蓝。
第六条警旗旗面通用规格分为下列四种:
(一)长 240 厘米、宽 160 厘米;
(二)长 192 厘米、宽 128 厘米;
(三)长 144 厘米、宽 96 厘米;
(四)长 96 厘米、宽 64 厘米。
执行警务司礼任务时,使用前款第二项规格的警旗。其他警务活
动,根据实际情况从前款各项规格中酌情选用。
第七条警旗附属物包括旗杆、旗杆套、系带、球冠、矛头、旗锥、
旗穗、底座等。其中,旗杆为银白色或者红黄两色相间的旋纹,旗杆
套和系带为白色,球冠、矛头、旗锥和底座为银白色,旗穗为金黄色
根据不同使用场合、情形,可以按照需要选择使用警旗附属物。
第三章警旗的授予和请领
第八条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
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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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以下简称“警旗”)管理,维护警旗尊严,增强人民警察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第三条人民警察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第四条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标准,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负责警旗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政治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