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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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
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
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
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摘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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