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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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2024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 市监处罚
  当事人:xx xx 镇刘远军食品店
  2024 3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 xx xx 街道中学和 xx
烟草专卖局的举报线索,联合 xx 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
xx xx 镇罗冲桥镇中宿舍旁的当事人 xx xx 镇刘远军食品店进行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经营
场所入门右侧收银台下面的抽屉内发现有待售4个品种合计 31
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该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 315 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
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
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本案当事人于 2014 03 27 日取得了《营业执照》。
2022 9月份开始,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下,营摊(起格:20 /)
4的烟并摆所对售。
2024 35日,当事人购进真龙(起源)(规格:20 /)4
个品种共 100 包烟草制品,用去购货款 1860.00 元;已销售真龙(起
源)(规格:20 /)4个品种共 69 包烟草制品,获得销货款
1301.00 元,获得利润 69.00 元,剩下真龙(起源)(规格:20 /
)4个品种烟草制品(按进货价计算 628.00 元)尚未售出。我局
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 1929.00 元。
  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 xx xx 街道中学南门通道与 xx
街道中学高一高二男生 1号宿舍楼之间,紧挨着 xx xx 街道中学南
门通道门口,其主要的顾客为 xx 街道中学高一高二男生 1号宿舍楼
里面的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当事人自购进烟草制品后至案发期间
在难以判明购烟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且未要求购烟者出示身份证的情
况下,销售了 68 包烟草制品。其中,通过监控录像确认当事人销售
1包玉溪(软)卷烟给 xx xx 街道中学的学生。当事人在经营过
程中既没有建立进销台账也没有建立收支账册,同时当事人也不能
提供或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违法所得的信息(包括单据、
货人了监销售1软)
给学生,销货款为 24.00 元,获得利润 1.00 元外,剩下已销售的 68
包烟草制品办案人员很难确认是否全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难以从 xx
xx 镇刘远军食品店的经营者的口述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取确切的违
法所得数据,故认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24.00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20240228011
登记表》(编号 2024030525031份,证明我局查办当事人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一案的案件来源。
  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及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复印件 1份,证
明举报人的身份及工单位。
摘要:

202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市监处罚  当事人:xx县xx镇刘远军食品店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xx县xx街道中学和xx县烟草专卖局的举报线索,联合xx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xx县xx镇罗冲桥镇中宿舍旁的当事人xx县xx镇刘远军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入门右侧收银台下面的抽屉内发现有待售的4个品种合计31包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该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3月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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