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 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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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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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
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是整部法
规的基础部分,对《条例》全篇具有统领性。新修订的《条例》总
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
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
求。
一是丰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
《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
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和
实践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
律保障。《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
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在第二条中增写“弘扬伟大
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
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
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中增写“坚守初心使
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进一步
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保证党的纪律建
设始终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与时俱进,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
责任,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
化正风肃纪。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惩戒的方式,必须体
现为严肃的责任后果。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
“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写入第四条党
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体现了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在第十
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
“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
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错责相
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在第十四条增写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
增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
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进一步完善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计算规则。这些规定彰显了整部
法规严的基调,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管理监督。
三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让党员干部更加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严
格地要求自己。《条例》第五条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进一
步完善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化运用
“四种形态”。其中,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修改内容细化
具体化,充实完善第一种形态的内容,增写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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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是整部法规的基础部分,对《条例》全篇具有统领性。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