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课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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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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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立法历程
2023 年 5 月 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 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
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
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
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
2024 年 5 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
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
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
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
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
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记过,12 个月;
(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撤职,24 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
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
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 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
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
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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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历程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1]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2024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