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播带货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与探索

VIP专免
2024-06-17 999+ 16.3KB 15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对直播带货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与探索
2023
20**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亿户,*.*%的用户
在半年内通过网络视频或直播平台购物,直播已成为日常
生活快消品营销的重要渠道。新型网络经济高速发展,但
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尚不适应这样的快节奏。尽管在目前
的税收征管领域综合治税被反复提起,但是实际效果并不
很理想,跨部门之间涉税数据传递不畅、部分地区人为地
制造“税收洼地”等问题层出不穷,税款严重流失,给我
国在直播带货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长此以往,直
播带货行业难以合法合规运行。本文对直播带货行业现存
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于维护税
收公平、促进直播带货行业有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直播带货模式及纳税规定
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主播个人带货
另一种是主播成立经营实体带货。两种模式下的纳税规定
有所不同。
(一)主播个人带货模式
如果主播不属于公司员工,以个人身份为商家直播带货
直播平台按比例与其共同分配收入。主播获得的收入主要
销售商品获得的佣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这部分
收入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费。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对
***额累进税,通常由播平台代代缴
此外,主播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附加税。
如果主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的定位不同,
纳税分两种情况。
当主播服务公司为卖货公司时,主播的工作内容服从
公司安排,直播带货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卖货公司申请账
具体主播,由其进行直播带货。这时主播
在平台得的收入属于公司,当于销售人员,
其获得的收入性金所得,要按规定税率**
*额累进税缴纳个税当主服务的是CN
频道网络)MCN机构接单然后M
CN机构将任给主播,收入销售商品获得的佣
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等,中间进行两次结算
次结算卖货公司按的收入分配比例,
在直播平台和MCN机构之间进行分配。第二次结算
MCN机构按比例获得收入之根据劳动合同
比例分配给主播。此时,主播得的收入属于个人劳务所
,要按劳务报税率***级超额累税率
纳个税,通常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另外,主播还需要缴
摘要:

对直播带货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与探索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3)》,截至20*年*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亿户,*.*%的用户在半年内通过网络视频或直播平台购物,直播已成为日常生活快消品营销的重要渠道。新型网络经济高速发展,但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尚不适应这样的快节奏。尽管在目前的税收征管领域综合治税被反复提起,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很理想,跨部门之间涉税数据传递不畅、部分地区人为地制造“税收洼地”等问题层出不穷,税款严重流失,给我国在直播带货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长此以往,直播带货行业难以合法合规运行。本文对直播带货行业现存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于维护税收公平...

展开>> 收起<<
对直播带货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与探索.docx

共15页,预览5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 15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