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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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
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前言
  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
从轻、减轻、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
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情况共十一条。所谓“纪律
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为满足条例分则
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
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
响的情形,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一方面,作
为“总则”的第三章,本章所规定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分
则每一条款的“共同条款”,是对所有纪律处分规则“提
取公因式”的结果。另一方面,本章虽名为“纪律处分运
用规则”,但纪律处分真正的“基础运用规则”仍是传统
的三段论逻辑。本章实际上是根据具体分则条款,运用三
段论逻辑对主体行为进行了初步定性之后才会运用的规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的整个“分则”部分其实都是“纪
律处分运用规则”。一个明显的对比是,我国《刑法》第
四章为“刑罚的具体运用”,内容同样是犯罪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以及累犯、自首、立功条
款等。但该章首条即《刑法》第六十
一条为“量刑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
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可见,在《纪律处分条例》中,本章的规则具有普适性,
但分则的具体条款才具有基础性。从逻辑严密、表述严谨
的角度讲,在后续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时,可以
考虑在本章增加与《刑法》第六十一条类似的条款,并置
于本章第一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
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
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影响或者有效阻止
害结果生;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旨】
  本条是关于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的规定。
  文解读】
摘要: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前言  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情况共十一条。所谓“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为满足条例分则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响的情形,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一方面,作为“总则”的第三章,本章所规定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分则每一条款的“共同条款”,是对所有纪律处分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另一方面,本章虽名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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