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 当受到党纪
处分 ;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
党纪处分;党内 法规规定的 其 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六种从轻或
者减轻 处分的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
实、 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 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 违纪违法
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
查证属实;主动 挽 回损失、消除 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发 生;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
“六大违纪行为”。《条例》进一 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
变动的内容有:
违反政 治纪律部 分, 新增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发表和传播危害党的言论 、 危害 党 的团结 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
扰巡 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信仰宗
教、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把违反组织纪
律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之中。
违反组织纪律部分, 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组织 或参加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 违反 干 部选拔 任 用等 违 纪行为进行
了补充细化。
违反廉 洁纪律部 分, 明确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侵占公私财物、违
规接受 礼品礼金和服务、从事营利活动 、 借用和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等违
纪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新表现的处分规定。
违 反 群 众 纪 律 部 分 , 新 增 对 利用黑 恶 势 力 欺压群 众 、充 当 黑 恶 势 力
“保护伞”、侵 害 群 众利益等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 规定,完 善 对破 坏 党群、 干
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对 扶贫 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重处分。 违
反工作纪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