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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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
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
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
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
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
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
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
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
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
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
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
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
选人
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执行秘书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
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
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
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
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 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
摘要:

关于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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