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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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
一、基本案情
20XX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X套房在淘
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
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
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
卖竞得上述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
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
缴税过户手续。
20XX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G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
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
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XX日,G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X万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
下的X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
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两次过户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
据此,邵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需垫付两次交易中乙公司应负
担的税费以及承担邵某作为买受人在第二次交易中的税费。同年
X月,邵某持该执行裁定书至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税务
机关在就案涉房产进行核查征收过程中发现,第一次房
产转让后,因乙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未办理税款结算
现已产生滞纳金高达X余万元。第二次邵某的竞拍行为,实质为
乙公司以房产向邵某抵偿债务,并未产生现金流。经核算,两次
过户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高达X万元。而邵某认为其仅应承担
第二次房产转让过程中买受人应负担税费X万元。行政双方就邵
某应承担的税款范围意见不一,争议不下。
二、争议焦点
本起纠纷争议焦点是税务机关应该完全按照执行裁定内容征
收税款,还是严格依据税收征管
相关法律行使征收权。
三、法理分析
司法裁判与税收征管两者实质上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
系,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民事裁判随
意突破行政法律边界等冲突。有鉴于此,笔者围绕具体案件,从
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相关痛点。
税费征收范围模糊不清。实践中,司法人员行政法律特别
是税收、会方面的行法、特殊法不甚了解导致部分
裁定书中不能明确税费征收的种类、范围等,而简以“由某一
方负担双方自承担相应税费”的形式予述。事实上,税
收业务体系庞大复杂,不产交易活动中涉及的税收业务十分专
摘要:

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一、基本案情20X年X月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X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20X年X月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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