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
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
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
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说,大多数干部能够积
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
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
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
迁资本,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
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
干部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
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 ,
等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
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
求落到实处。同时,《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
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
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
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
民利益,从 根本上 背 离了高质 量发展的要 求。因此,《条例》作出了上述调整。
36.2023 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 80 条(新增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
况):《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