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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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6—200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016 11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
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
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
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
添加的内容,双方当
于实际情况未或双方当事人格部 ×以示
4.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
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
中。
5.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
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
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
真核对,以确保各份何情,当事人都应
份合同原件。
目 录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
设施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
的处理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
义务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义务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
解除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
式及管辖第十三条 通知与
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
附件
摘要:

GF—2016—2001《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6年11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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