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3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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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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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
市委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
不断加强对 Y市民政局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
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
民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组织、
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
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民政部门形象的行为,倡导养成健康有
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
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四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合法的业余生活。
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
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六条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应当自觉遵守
党章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自觉遵循社会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传承家庭美德,鼓励倡导和做到以下行为:
(一)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丰富
知识储备,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二)践行节俭用餐不浪费、红白喜事不奢办、言谈举止
不粗俗、经济生活不失信等“八不”行为规范;
(三)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培养健康生
活情趣,陶冶高尚情操,保持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志愿活动,正确
处理好亲情、友情、家庭关系,自觉维护和睦邻里关系;
(五)文明上网,在网络上发表个人意见应符合公职人员
身份要求,注意保守工作秘密,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展现良好个人素质和文明礼仪;
(六)发扬艰苦奋斗传统美德,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
餐饮浪费,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培育良好家风家教;
(七)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八)自觉重信守诺,保持良好征信状况。
第七条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法
律法规,坚决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
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有损国家声誉和
社会稳定的谣言和言论,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
人民军队历史,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英雄烈士或
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言行;
(二)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旨在反对国家
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
罪活动,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其他有悖社会风俗的行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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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Y市民政局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