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新华社公布新增57个禁用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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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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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01
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
“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
“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
“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
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
“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
家级新药”等词汇。
4、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
神”等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
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
6、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
7、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
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
8、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9、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
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
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
“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
“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
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
10、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 38 个不文明用语:装逼、草泥马、特么的、
撕逼、玛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齐 B 短裙、法克鱿、丢你老母、达
菲鸡、装13、逼格、蛋疼、傻逼、绿茶婊、你妈的、表砸、屌爆了、买了个婊 、
已撸、吉跋猫、妈蛋、逗比、我靠、碧莲、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
翔、XX 狗、淫家、你妹、浮尸国、滚粗。
02
法律法规类
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嫌疑人
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严重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
被强制戒毒的人员。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
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
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
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
子。
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
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
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
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6、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
简称为“国务院”。
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
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
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
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
歹徒”一类的写法。
1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
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20、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21、不宜称“中共 XX 省省委书记”“XX 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 XX 省
委书记”“XX 市委书记”。
2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
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
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
士”的称谓。
03
民族宗教类
24、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
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
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
“鲜族”等。
25、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
“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 人”,如“摩梭
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
(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
“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
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
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
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
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0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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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汇,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