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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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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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
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
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6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
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
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
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
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
化工集中区。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三条园区设立。化工园区设立应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
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规划连片面积原
则上在 3平方公里及以上,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
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园区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满足主体功能区
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
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
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
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
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
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
等地段、地区选址。新建化工园区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
流沿岸 1公里范围内选址。
第五条园区规划。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
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
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
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
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
食品行业等轻工业。
第六条园区设施。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
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
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
等设施。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现专用道路、
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
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七条园区管理。化工园区应建立职责明晰、权责相宜的
管理机构,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机构,配备满
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
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符合
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及规划有关要求的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专家
咨询机制、专业第三方服务机制、第三方保险机制、信息公开
制度、责任关怀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符合产业发展
的制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
证等工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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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第二章 建设标准第三条 园区设立。化工园区设立应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