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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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2021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科学利用城市水
资源, 增强防洪排涝能力, 改善城市水环境, 提升城市生态
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
分 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
蓄
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
渗 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
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及管理活动,包括规划
设计条件核提、土地出让、规划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
设计招标、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
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设计、施工、
运 营及使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
程, 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
统筹规划、系统布局、集约建设、联动推进”的基本原则,
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最大限
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达到将 75%的降雨
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 2023 年,中心城区(奎文
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综合保税区) 建成区 6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余建
成区 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到 2030 年,全市城市
建成区 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统筹。
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
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结合行业、地区特点, 根据海绵城市
管控规 定制定有关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共同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海
绵 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海绵城市工作领导机构,
负责 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章立项、规划和土地管理
第六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要求。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
宜性、目标进行明确阐述;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
城市建设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
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估算; 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
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等。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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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堂——海量公文资料,关注立即下载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21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城市水资源,增强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