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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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
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9〕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
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强化
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
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
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
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
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
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
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
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
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并按照“以统为主、
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
联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
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 做好
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 推广经验成果, 形
成 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
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 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
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
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
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
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
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
信息化项目, 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
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
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 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
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
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涉及新建土建
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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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堂——海量公文资料,关注立即下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