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8篇
VIP专免
2024-06-01
999+
43.55KB
15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第一篇: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特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合伙宗旨:
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合伙期用
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合
伙
人性质为
(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合
伙
人性质为
(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 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 行
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
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
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退伙
1、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
退伙需提前
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 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
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
责任。
7、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 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撒销。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
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
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篇: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
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
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
政 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
业展
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
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 (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明 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提供
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
信 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
的管
理要求。
第八条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
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标签: #国企公司
摘要:
展开>>
收起<<
第一篇: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第四条合伙宗旨: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六条合伙期用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