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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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2009 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8 12 29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装材、容、洗涤剂和用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
农产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的公布和
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
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
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
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域的具
,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国务院卫
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行政部门当及时将关信息通报同级食
安全监督管等部门,报告本级民政府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
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
估。
、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
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用,采集样品应当
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摘要: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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