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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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
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
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
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
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
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
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A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
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
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
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
重实效、突出重点、
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
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
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
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
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
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
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
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
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
要负责同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
延伸至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和与统计工作相关
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和与统计
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统计机构和省政府有关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条 对省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
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摘要: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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