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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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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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
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XXXX 年第 XX 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
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
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决
定在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XXXX 年XX 月X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
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
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
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
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
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
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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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决定在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XXXX年XX月X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