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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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
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彻落实好国家助政,根据《XX 省家经济难学
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
实施细则。
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
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
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自愿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成立后,将进行公
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其中:
成员,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10%
为评议小组成员。
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
审核工作;
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
资助工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
作的组织和管理。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
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
水平的;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
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
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家庭遭受重自然灾害或重突出
、家庭成员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困难的家庭学
生。
通过认定的学生,应消其受助资
1.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
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合认定条件的。
五、认定程序
摘要: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根据《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认定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二、认定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三、认定机构及职责困难学生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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