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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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一、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规
则》第二十条)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
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
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
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
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
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规则》第三十条》)
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规则》第三十一条)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
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规则》第三十三条)
二、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规则》第
三十七条第三款)
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
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
则》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三、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
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
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
点。(《规则》第四十二条)
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
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
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
定。(《规则》第四十七条)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
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
规定。(《规则》第六十四条)
四、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
则》第七十五条)
摘要: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一、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规则》第二十条)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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