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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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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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 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和《XX 省委 XX 省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决策部署,完善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家
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 号)要求,现
就做好 2022 年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1 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
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 30 元,达到 580 元。按中央和我
省财政补助政策,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 60%,省和市县两级财
政各负担 20%;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 80%,省和市
县两级财政各负担 10%,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 348 元、省补助 116 元、
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 116 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 464
元、省补助 58 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 58 元。市县财政部门
要按本通知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 8月10 日
前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居民医保的户籍限制,对持居住
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
补助。2021 年预收 2022 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 40 元,
达到每人每年 320 元。
各市要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
)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
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二、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各市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
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
要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
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
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5%左右。全面落实全省统一的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和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准入标准,并做好待遇
衔接。全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
行动计划,太原市作为专项行动示范城市,要创造可复制可推
广的经验,带动全省深化”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
施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
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
度,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
参加居民医保,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夯实医疗救
助托底保障功能。
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设置,对
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 3个月
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
不设等待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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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580元。按中央和我省财政补助政策,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20%;享受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