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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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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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切实遵循“预防为主、基层
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基
层劳动争议调解在劳动争议预防、处理中的作用,及时有效地
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X 人社发
[2009]X
号文件相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和处理劳动争
议的基本方式,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维护我市经济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
人力资源市场配置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
劳动争议双方对抗性和冲突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在这种形
势下,更需要高度重视和发挥调解的作用,通过调解这种柔性
化的方式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化解矛盾和纠纷。当前,做好劳
动争议调解工作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必须进一步加强基
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
定,建立和健全各类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实调解队伍,
建立调解工作机制,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真正发挥调解作为化
解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履行职
责,把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到实处。
从源头抓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化解工作。
二、 依法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一)我市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由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共同推举或聘任
调解员,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关工作。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具体人数由双方
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女职工较多的
企业,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女职工委员。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调解员进行日常工作。
聘任的调解员可为专职,也可为兼职,可在企业内部聘任,也
可在企业外聘任。
(二)依托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或人社服务中心建立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名称可为“XX 乡镇劳动人
事争议调解中心",与所在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合署办
公。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设立,
应当统一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登记备案。
三、 明确职能,依法履行劳动争议调解职责
标签: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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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切实遵循“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在劳动争议预防、处理中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X人社发[2009]X号文件相关精神,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和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方式,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我市经济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人力资源市场配置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