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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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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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 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
后返 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下面
是小编带来的。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
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
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 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 号〕
等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目的意义
建立覆盖全县全体乡村医生,以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相结合
的养老制度,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探索建
立 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加
强乡
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 保障对象
(一)目前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
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
(二)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工作 10 年以
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岗或退出的乡村医生。
(三)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全省村卫生室规范管理重点
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7〕92 号)精神,
对全县乡村医生重新核定时,未纳入的乡村医生。
三、 保障类型及方式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 截 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一 直 在 村 卫 生 室 ( 或 社区
卫生 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 10 年以上,到龄离
岗或超 龄 在 岗 ( 指 男 满 60 周 岁 、 女 满 55 周 岁 , 下 同 ), 且
已自行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工
作 1 年 1000 元
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次性最高补助 10 年。
2.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一 直 在村卫 生 室 ( 或 社区
卫生 服务站)从事村医工作,工作年限达 10 年以上,到龄离
岗或超 龄在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
县财政每
年按 2017 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500 元给予生活补助。
3.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男性年满 55 周岁以上,女
性年 满 50 周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且办理参保时未达到法
定退休 年龄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若 自愿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参加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且
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满 10 周年及以上,到龄离岗时,按规定
由县财政每年按 2017 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500 元给予
生活补助。
(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1. 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的在 岗乡村医生,须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
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按以奖代
补形式给 予 2000 元的补助。若符合参保条件但不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不得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 保险且仍在岗的乡村医生,从 2018年度起,凭缴费凭证每
人每
年给予 2000 元的补助。
3.在本方案实施时,男性年满 55 周岁以上,女性年满 50
周 岁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男满 60 周
岁、 女满 5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按照《省人
社厅关 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
导意见》 (鄂人社发〔2015〕38号)规定延长缴费到 15 年。
延长缴费不 超过5 年的,由县财政按每年 2000 元给予相应
补助;延长缴费
超过5 年部分的,县财政不予补助,费用自行承担。
(三)特殊对象(竞聘落岗乡村医生对象)养老生活补助。
1.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一直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
生
服务站)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工作年限达 10 年以上且男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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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等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