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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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
一、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基本情况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的四部规章,即《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
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除此之外的鉴定业务称为“四类外”,主要包括司法会计
工程造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电力等。“四类外”机
构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
我市对部分“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
始于 1998 构改2000 司法
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北京市司法局履行司
法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200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
(2015 年修正,以下简称《决定》),使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
机构和鉴定
不断发展和完善。2008 年初,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正式成
立,形成本市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基本
格局。目前,本市共有鉴定机构 122 家,其中“四类内”鉴
定机构 55 家,占 45.1%,“四类外”鉴定机构 67 家,占
54.9%。共有司法鉴定人 1779 人,其中“四类内”人员 738
人,占 41.5%,“四类外”人员 1041 人,占 58.5%。截止
2019 11 月底,本市司法鉴定业务总量 88741 件,比 2018
年全年业务总量多 2.4%。其中,“四类内”业务量 82127
件,占 92.5%,“四类外”业务 6614 件,占 7.5%
鉴定业务涉及的领域广。122 鉴定机构共涉及法医病理、
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知识产权、
司法会计、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交通事故(含机动车
)、电力等多种鉴定业务。二是鉴定业务涉及地域广。北
京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止承接来自本市内的司法鉴定业务,
更有大量来自其他各省市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进
京”,鉴定业务涉及全国各省。三是鉴定机构多种体制并
存。有卫生、教育、科研单位等发起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
的鉴定机构,还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发
设立构。人员较高48.6%

标签: #调研报告

摘要: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一、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的四部规章,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简称“四类内”)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除此之外的鉴定业务称为“四类外”,主要包括司法会计工程造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电力等。“四类外”机构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我市对部分“四类外”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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