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3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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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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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2023 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 2022 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财金
(2022〕11 号)、《**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
法》 ( * 财金 ( 2 0 1 7 )2 8 号)、《**省“四优四化”农产品
完全成 本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财金〔2022〕62 号)、《**
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
通知》(*政 办(2022)52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发挥财政职能 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
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 2017(110)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进一 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22)110 号文件的通
知》(*政办〔2018) 85 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
要》(〔2023〕2 号)文件 精神,为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
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农户(居 民)的整体收益,同时也为了
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
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险品种及参保对象
1.保险品种:小麦(含优质小麦)、花生、能繁母猪、育
肥猪保险,公益林。
2.参保对象:**县内自愿参保的种植小麦(含优质小麦)、
花生的农户(居民)及其他组织;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
户
及其他组织;公益林。
3.优质小麦。全县参保总面积暂定为 10 万亩,保险承办
机构在承保优质小麦前,必须先向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由
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并对优质小麦进行认定后才能开展优
质小麦承保工作;优质小麦种植户参保,可以选择以优质小
麦或普通小麦进行投保,不允许以两种方式同时投保;普通
小麦禁止以优质小麦标准投保。
二、 财政保费补贴
1.参加普通小麦的种植户,市、县财政按照 3:7 的比
例 对农户(居民)应负担保费 20%部分实行“财政直补”模
式, 即: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参保数据,
在保险 承保结束后将农户(居民)自负保费部分直接补贴
至承保机
构。建档立卡户自缴保费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2.参加花生保险的种植户,市、县财政按照 3:7 的比
例 对农户应负担保费 20%部分实行先缴后补,即:农户(居
民) 先缴纳应负担保费,县财政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
的参保 数据,在保险承保结束后通过“一卡通”将农户
(居民)缴 纳的保费直接补贴到户。建档立卡户自缴保费全
部由县财政
负担。上级有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3.参加优质小麦保险的农户(居民)只需承担自缴保费
30%的二分之一 (即总保费的 15%),剩余 15%农户(居
民) 自负保费由市、县财政按 3:7 的比例进行补贴。保
险承办 机构在优质小麦承保前,须将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审
批认定结 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凡是未经审批认定或未备
案擅自开展 优质小麦承保的,县财政部门对其工作成果不
予认可,不支
持其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4.对建档立卡户取消育肥猪保险年出栏500 头以上的
门
槛要求,取消对能繁母猪等险种的起保规模限制,确保建档
立卡户"愿保尽保",建档立卡户自缴保费由县财政负担。
三、 承保区域
根据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023 年**县农业保
险由 2022 年三家中标保险公司继续承保。
将**县 13 个乡(镇、街道)划分为 3 个承保区域,
分 别为:**乡、**街道、**乡、**镇为第一区域;**街道、
** 乡、**镇、**乡为第二区域;**街道、**固镇、**乡、**
乡、 **镇为第三区域;国有林场的**林区、***区、**区
相关工 作由**镇负责,**区相关工作由**镇负责。保险承
办机构不
得跨区域承保。
合作协议签订后,在有效期限内,如有保险承办机构不
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县财政局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如
有一家违约,该保险承办机构承担的业务交由其他两家机构
承办(由未违约的两家保险承办机构随机抽取剩余乡镇、街
道),如有两家违约,剩余一家承办所有业务;对违约的保
险承办机构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县政府 5 年
内
不再支持违约保险机构在**县区域内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
最终承保区域结果以与保险承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
准。
四、 实施内容
(一)种植业保险
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品种 保险金额保费 农户自缴保费
标签: #实施方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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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23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根据《**省财政厅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财金(2022〕11号)、《**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28号)、《**省“四优四化”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财金〔2022〕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政办(2022)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22)110号文件的通知》(*政办〔2018)85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