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农文旅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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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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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农文旅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上犹县东山镇中稍村乡村振兴农文旅项
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县和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为:东山镇中稍村南岭
组、石盘组、土围组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
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以相应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
线图为准。
二、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
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
目 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
犹县 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东山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
收实施
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 征地补偿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涉及东山镇中稍村南
岭组、石盘组、土围组等 3 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面
积 约 92 亩,地类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涉及
农村
村民住宅房屋 73 栋,其他房屋约 80 栋。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赣府字〔2020〕9 号)及
《关 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上府字
〔2020〕16 号)执行。
(三)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
偿实施办法(暂行)》 (上犹县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现有参保政策参保,按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府办发〔2016〕32
号) 和《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县被征地农
民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上府办字〔2017〕64
号)政
策办理。
四、 房屋性质认定、建筑面积、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认定
1.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建房缴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
定。
2.依法享有" 一户 一 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
由土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
农村局、东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调查认定。
( 1 ) 2 0 1 6 年 1 0 月 3 1
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
地 面积 180 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
面积; 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 120 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
筑面积,
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2016 年 10 月 31 日 以 后 , 占 地 面 积 在120 平
方米 以内,建筑面积 350 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
定为合
法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
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
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
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是与证载主体
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房
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
予以补偿,但面积差属于合理测绘误差的,仍按证载面积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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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农文旅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上犹县东山镇中稍村乡村振兴农文旅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为:东山镇中稍村南岭组、石盘组、土围组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以相应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图为准。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