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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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7篇)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
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
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
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
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
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
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
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
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
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国务院的授
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
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
经济的发展;
四、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
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
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
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
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开拓城乡市场;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
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
资人职能;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摘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7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第六条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七条总社社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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