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政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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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行为容错纠错机制
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
善谋勇为,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这就需要健全激励机制和
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
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
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承担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相关行政责任包含两类:
一类是内容较为明确、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
类是内容概括不明确、通常由部门或地区行政长官承担的领导
责任。实践中,行政问责主要以后者为主,问责机制也主要以
政治责任的形式启动。在以往的相关规定中,对这一责任的追
究,要求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如 2009 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 D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
“决策严重失误”“因工作失职”等表述。但实际上,因主观
过错标准不明,基本实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模式。这种模式难
免使干部有所顾忌、束缚手脚
摘要:

健全行政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这就需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明确问责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行政问责,主要是指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承担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相关行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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