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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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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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调研
前言:目前,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分布广散,生产经营
条件比较简单,卫生环境状况较差,从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食品安全意识薄
弱,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能力不强,季节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生产经营比例较高,
存在较为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难点之一。我省现正在制定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值此之际,围
绕《条例》制定中食品安全工作的五个重要制度设计问题,笔者做了深入调查
研究,形成本调研报告,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对立法有所帮助。
一、如何定义食品小作坊
对于食品小作坊的含义,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规定,不同省份对其
规定存在很大差异,省内对其界定也存在较大分歧。参考国家推荐性食品安全
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已
出台食品小作坊管理法规或规章的 16 个外省份(下称 16 个兄弟省份,详见附
录部分)和省内关于食品小作坊的规定,综合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具有“小”
(规模小型化)、“作坊”(场所固定化、生产简单化)、“食品安全保障控
制水平较低”(不适合从事工艺复杂、过程控制困难的食品生产)、达不到国
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其常规形态主要是但又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也可
能系个人合伙、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特点,以及无法精准确定其
规模大小、从业人员数量(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中也未规定相对人应达到的规模
大小和从业人员数量),限制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下称小作坊食品)的销售不
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并未禁止其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现做现卖也是其常
见的经营方式,其事实上生产地方特色传统食品等情况,建议在《条例》中将
食品小作坊定义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
产条件和工艺技术比较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传统、
特色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二、是否需实行食品小作坊许可制度
省内,省质监局在苏质监发〔2011〕207 号文件中即要求各级质监部门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进行基本条件核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建立档案,
纳入监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地
方政府予以处置”;、、无、、、安、等大部分市
和、水、、家等(市)在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
管用的称不一,或是、生产核准、核查备案,或是准入查、核
准备案,但其实质均为许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内地对食品小作坊
实行许可制度的做法并不具有合法性, 也!"#制定《条例》的$%性)。
省外,16 个兄弟省份对食品小作坊的&立也规定#'(的许可制度(
用的称也不同,或是许可、生产加工核准、准许生产、生产许可,或是、
备案)。
综合考虑以下)*,建议在《条例》中规定+省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
度,1-./前+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0出,123度关4食品安全,国家5体
上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省内外大部分地区均对食品小作坊67许可
制度;2-.食品小作坊存在许问题,不对其&立准入门8,难以保9其产品
安全;3-.:不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可能;<小食品生产许可企业为
#规=监管>?@食品小作坊;4-.实行许可制度,可以较A地B进数食品
小作坊C3食品安全水平,7D部分生产条件较差的食品小作坊。但为区E于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建议对食品小作坊许可制度用“”的称F,并比G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H低食品小作坊的条件。
三、关于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方式的选择
+省和 16 个兄弟省份均对小作坊食品品I实行目录管理,但J管理有KI
方式,LMN单管理(OPQ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RMN单管理(O出
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省内对未S+省67TI管理方式分歧很大。
ULMN单管理者V为,1-.WXS+省67的LMN单管理方式Y行Z
[;2-.部分食品\其是各地特色传统食品并不在国家 2]
'食品分'目录^中,并_食品I'处在发`a化^中,对 '食品67
LMN单管理,可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一个有bcd;3-.e实行RMN单管
理,fG“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g规h,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均
可以生产RMN单以外的食品, 对i者不公平,不j于行业Z性发`。
URMN单管理者V为,1-.食品小作坊安全控制能kl低,为保9其产
品安全,有m要禁止其生产加工3no食品;2-.制定LMN单难以p全I'
q的小作坊食品品I,不j于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rs的实现和市场经济发
`,限制#食品小作坊在tu食品I'、vw不同xyz体{求、|}~•€
•‚业、传ƒ„食工艺等方M做出…†;3-.实行RMN单管理符合国家简政
‡ˆ的形‰{要和大k推进大Š‹业、ŒŠ‹•的政Ž要求。
•有人主实行•合管理方式,即在《条例》中‘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
产的食品品I,’“ˆ各地”/地实•制定Q许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低no食
品品I目录。
综合上–—I˜见,考虑到实行LMN单管理存在“™一šŒ”的可能性,
不j于食品生产的‹•›发`;•合管理方式œ•可ž作性,Ÿ可能 @¡法
者的¢˜¡法,不j于£¤相对人的合法ˆ¥,¦建议在《条例》中§确+省
对小作坊食品品I实行RMN单管理。具体可在《条例》中‘规定全省¨©内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I,’“ˆ&区的市、政府ª合/地实•制定
其«{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I目录,并适¬调整公-。
四、是否应限制小作坊食品的销售范围
对于 一问题,有KI˜见,一I˜见V为,小作坊食品出坊销售几®
未经¯,存在较大的安全no,:不限制其销售,对食品生产许可企业不公
平,_+省和部分外省已对其销售¨©作#限定,¦应限制其销售¨©,将其
no控制在一定区°内。并_,小作坊食品不应进入商场±市、大型²³´µ
企业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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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调研前言:目前,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分布广散,生产经营条件比较简单,卫生环境状况较差,从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能力不强,季节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生产经营比例较高,存在较为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难点之一。我省现正在制定《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值此之际,围绕《条例》制定中食品安全工作的五个重要制度设计问题,笔者做了深入调查研究,形成本调研报告,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对立法有所帮助。一、如何定义食品小作坊对于食品小作坊的含义,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规定,不同省份对其规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