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领域渎职犯罪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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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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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领域渎职犯罪情况调研
前言: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
度,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更多成果。但
是,当前涉农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对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
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渎职犯罪力度,为
促进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提
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查办涉农领域渎职犯罪基本情况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4 月,我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农领域渎职犯罪
161 件 237 人,立案人数占同期全省渎职犯罪立案总人数的 33.9%,其中处级以
上要案 2 人,重特大案件 96 件 142 人。我省涉农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危害后果严重
我省近年查办的涉农领域渎职犯罪共造成高达 1.84 亿余元的经济损失,人
均渎职犯罪造成损失 77.6 万元,损失后果在 100 万元以上的有 63 件 94 人,且
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呈上升趋势,2013 年为 1.28 亿余元,2014 年 1 至 4 月份查
办的涉农渎职犯罪案件损失就高达 5572.65 万余元,较 2013 年同期上升了
37.5%。涉农领域渎职犯罪频发,导致一些利民惠民政策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而
不法分子弄虚作假、投机钻营却获得巨大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及惠农政
策的效果。此外,涉农渎职犯罪还造成 1 人死亡、55.62 亩基本农田被损坏、
452.07 立方米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某市农林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
使假稻种得以顺利销售给农户最终造成 427.9 亩水稻绝收,以及发生在多地的
“假羊肉”、“地沟油”、“病死鸡”等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不仅造成了极
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更是严重危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涉农补贴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突出
2013 年以来,全省在涉农补贴资金领域查办渎职犯罪案件 105 件 140 人,
占全部涉农案件的 59.1%。我省检察机关已在脱贫攻坚项目补贴、农机补贴、
渔船柴油补贴、种粮补贴、高效设施渔业补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标准
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补贴等二十余个涉农补贴项目中发现严重的套骗和渎职犯
罪行为。2013 年 8 月,检察机关随机抽取 7 个村的粮食补贴名细,均发现渎职
犯罪,涉及被骗套粮食补贴资金 400 万元。从我省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涉农
补贴资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此外,食品安全(10 件 25 人)、农业资源保护
(11 件 24 人)、征地拆迁安置(17 件 22 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4件7
人)等也是渎职犯罪易发的领域。
(三)涉农领域渎职犯罪权钱交易潜规则盛行
2013 年以来,我省查办的涉农领域渎职犯罪中,同时涉嫌贪贿犯罪的有 55
件 65 人,在专项补贴资金领域存在不同程度受贿情节的更是占到了近 60%。国
家各类涉农政策会为群众带来大量的实惠和便利,也让不法分子觉得有机可乘,
于是千方百计地想通过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不法
分子内外勾结、沆瀣一气,为徇私情、私利而渎职犯罪的现象严重,内外形成
了非法的利益共同体,通过渎职犯罪双方均能获得非法利益,导致各种制度均
丧失其监管功能。如某市农业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凌某某在
负责省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等 14 个补贴项目时,收受贿赂 180 余万元,
致使他人通过伪造申报材料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 600 余万元。
(四)涉案人员多为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在查办的涉农渎职犯罪案件中,其犯罪主体大部分(75%)为科级以下干部,
主要是村(居)干部、基层政府重点岗位人员,以及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岗位的
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为在相关领域“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其中,
涉及市级农委负责人及中层干部 6 人,县区农业局、水产局、渔业局等部门局
长、副局长的有 23 人,涉及基层各类工作站站长、副站长的有 41 人,上述负
责人占比29.5%。
(五)窝案、串案多发
去年以来,发生在涉农领域的渎职犯罪中,窝、串案件共计64 件 118 人,
占比49.8%。补贴资金发放、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实施,环节多、部门多,单独
实施渎职犯罪的可能性减少。但是有关人员往往为徇私情私利,共谋打通各个
环节,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通过对一个线索或案件的查处,
往往会牵出其他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如检察机关在查办某市团结村拆迁项目渎
职犯罪时,从一件线索入手,查办了该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办事处原主任葛某某
玩忽职守、贪污案,又深挖办事处及下属村组其他4 名干部渎职犯罪,该案造
成国家损失达 644 万余元。
二、涉农领域渎职犯罪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违规与犯罪混淆不清
通过对目前涉农财政补贴领域监管人员渎职犯罪分析,诱发该领域渎职犯
罪的主观原因主要有:一是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少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手中的权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职责
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最终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检察机关对某镇8
个脱贫攻坚项目调查后发现均为虚假,共涉及扶贫资金 200 余万元,其中 100
余万元被镇政府截留使用。该镇副镇长胡某某,为个人仕途,不惜将扶贫项目
作为“礼品”赠送给县政府某局长的弟弟,造成 40 余万元扶贫款被挥霍一空。
二是对渎职犯罪了解不够全面,思想认识有误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
意识淡薄,对渎职犯罪了解不够全面,对其产生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认为
“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为公不犯罪”。正是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
相关犯罪嫌疑人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能严格依法履职,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和恶劣社会影响。如某市十二圩办事处规划建设科原科长徐某,在负责对红旗
村搬迁农户补偿工作过程中,在未对农户资料、附属物补偿协议等材料进行审
查核对的情况下,即在搬迁项目资金结算单上签名确认,致使他人利用虚假协
议骗取国家补偿款 80 余万元。
(二)审批和监管工作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较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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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领域渎职犯罪情况调研前言: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更多成果。但是,当前涉农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对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渎职犯罪力度,为促进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查办涉农领域渎职犯罪基本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我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农领域渎职犯罪161件237人,立案人数占同期全省渎职犯罪立案总人数的33.9%,其中处级以上要案2人,重特大案件96件142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