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签署谁负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各试点法院通过修订完善审判委员会议
事规则、合理限缩案件讨论范围,建立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讨论案件过滤、办案责任制等具体措施。四是推动院、庭长办案机
制。各试点法院对院、庭长和其他审委会委员的办案任务加以明确 ,
例如重庆四中院规定副院长每年办案不少于 10 件,庭长不少于全
庭法官平均办案数的 2/3,副庭长和审判长不少于合议庭法官办案
数的 4/5,并将院、庭长办案数纳入其法官业绩量化考核。
(三)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各试点法院通过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研讨疑难复杂案件 、
过滤审委会研究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提供了坚实保障。重庆四
中院出台《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从功能定位、成员组成 、
运作模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进行规范。专业法
官会议通过探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其他重大
疑难复杂问题的方式,达到了强化审判指导和提供咨询服务的良好
效果。
(四)健全司法责任制度
根据《试点方案》中“权责一致”的原则性要求,试点法院一
方面加强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
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另一方面严格合议庭法官的办案责任,
要求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质量共同负责,对瑕疵、错误案件严格
追责。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重庆四中院坚持“分工合作、集体负
责”。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试点法院反映,在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遇到一些
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顶层设计与改革试点工作有待进一步衔接统一。重庆法
院力图在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司法改革的综合试点工
作,形成“有实效、能复制、可推广”的“重庆模式”和实践改革
成果。但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以下简称《框架意见》),重庆不属于中央选定的六省市改革综
合试点地区。鉴于此,重庆的下一步改革试点工作如何与《框架意
见》等顶层设计相衔接统一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