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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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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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
思考与研究
一、基本案情
20X 年X月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 X套房在
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
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
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
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 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
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
甲公司的 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
20X 年X月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 N市G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
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 X月X日,G区法
院作出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 X万
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下的 X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
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
付两次过户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据此,邵某在办理房产
过户手续前需垫付两次交易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以及承
担邵某作为买受人在第二次交易中的税费。同年 X月,邵某
持该执
行裁定书至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税务机关在就案
涉房产进行核查征收过程中发现,第一次房产转让后,因
乙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未办理税款结算,现已产生
滞纳金高达 X余万元。第二次邵某的竞拍行为,实质为乙公
司以房产向邵某抵偿债务,并未产生现金流。经核算,两
次过户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高达 X万元。而邵某认为其仅
应承担第二次房产转让过程中买受人应负担税费 X万元。行
政双方就邵某应承担的税款范围意见不一,争议不下。
二、争议焦点
本起纠纷争议焦点是税务机关应该完全按照执行裁定内容
征收税款,还是严格依据税收征管
相关法律行使征收权。
三、法理分析
司法裁判与税收征管两者实质上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
关系,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民
事裁判随意突破行政法律边界等冲突。有鉴于此,笔者围
绕具体案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相关痛点。
税费征收范围模糊不清。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行政法律特
别是税收、会计方面的单行法、特殊法不甚了解,导致部
分法官在裁定书中不能明确税费征收的种类、范围等,而
简单以“由某一方负担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的形式
予以描述。事实上,税收业务体系庞大复杂,不动产交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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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一、基本案情20X年X月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X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20X年X月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X...